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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协会章程

珠海市旅游协会章程

200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  本协会名称:珠海市旅游协会;英文名称: ZHUHAI TOURISM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ZTA )

•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珠海市旅游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市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并经珠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珠海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沟通会员与政府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弘扬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凝聚会员的向心力,发挥会员的才能,为繁荣和发展珠海旅游业作出贡献。

•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珠海市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作为珠海旅游行业的专业性协会,独立开展工作,或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工作。

•  本协会登记地:中国广东省珠海市。办公地址: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旅游大厦十三楼

•  业务范围

•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  贯彻执行国家及珠海市有关旅游工作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做好政府部门与企业间的协调服务工作,加强珠海旅游行业的整体意识,共同维护行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

•  向旅游行政主观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建议,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

•  沟通政府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与利益相关的部门、行业、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会员之间的关系;制定和执行行规行约,实现行业自律;

•  广泛收集与旅游业相关的信息资料,开展旅游调研工作,作好市场发展趋势的预测,及时想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

•  规范会员单位的企业行为,纠正各种不合理的垄断和盲目行为,维护企业的平等竞争,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  为会员牵线搭桥发展国内外经济合作,协助企业引进资金和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技术;开展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拓展国内外旅游市场;组织会员考察学习,开展经营管理的经验交流和学术交流,及举办旅游业务知识培训等活动,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为提高旅游业的经营管理素质、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服务;

•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对市内旅游企业进行业务指导;

•  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为增强本协会的经济实力、弥补本协会活动经费,可开展面向行业的有偿服务;

•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  会员

•  本协会吸收对象为珠海本地区依法成立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与旅游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旅游院校及研究、咨询机构为团体会员,也接纳热衷于旅游事业并作出一定贡献的个人为会员。

•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协会章程;

•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符合本章程第七条所确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对象要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考察并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 -- 珠海市旅游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并进行监督;

七、 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按旅行社类、酒店类、景区(点)类、其它会员单位及理事单位分别收取(见附件)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珠海旅游,拓展与本协会有关业务,努力成为本行业的优良企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对于退会的会员,本协会将发布内部通报。本协会不承担退还会费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并制定本协会的行规行约;

六、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基本任务和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本协会名誉会长的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常务理事会的其他职权:

一、组织召开理事会并提出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二、审议通过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理事的增补和变更事项、聘请特邀理事;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选举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1 、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2 、负责协会内部和协会与有关方面的联络;

3 、负责会刊和其它信息资料的编辑、发送;

4 、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会务;

5 、负责协会开展的活动的具体组织、落实;

6 、负责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自行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 O O 五年八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